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0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0501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原名: 蔡伊茹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乙○○(原名:蔡伊茹)於民國96年4月13日經核准逕為住址變更登記至彰化市戶政事務所所在地,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