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執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破產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執破字第3號聲請人兆陽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許伯彥 會計師債權人台泥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破產終結。
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5條、第14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破產財團之可分配財產前於民國96年2月9日經確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並經本院裁定認可分配,目前業已分配與各債權人完畢,現破產人已確定剩餘財產為零元等情,並經破產管理人提出匯款影本及存摺影本報告在卷。
三、經核尚無不合,依照首開規定,本件破產自應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永榮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