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訴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訴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更字第1號上訴人甲○○原審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拆屋還地事件,對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01,287元,應徵裁判費118,9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書記官林文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