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109號原告 王文忠 被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法定代理人 張堅忍 訴訟代理人 韓順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書記官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