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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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補字第一ΟΟ八號原告 鄭潤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景基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捌佰肆拾叁萬玖仟壹佰貳拾叁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貳拾壹萬肆仟捌佰叁拾柒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肆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關於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書記官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