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土地信託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11號原告 賴慶新 訴訟代理人 邱景睿 律師被告 李垣適 被告中國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茂昌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土地信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柒仟柒佰貳拾玖元,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捌萬柒仟貳佰陸拾叁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11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書記官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