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47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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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0年裁字第47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民事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裁字第474號抗告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民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下同)99年11月15日以99年度抗字第218號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11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雖抗告人曾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以99年度裁字第2444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抗告人迄今尚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蔡進田
法官吳慧娟法官胡方新法官曹瑞卿法官帥嘉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賀瑞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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