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3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三四九號
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八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月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劉昌明~F0~T48┌──────────────────────────────────────────────────┐│股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五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三││壹│壹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