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6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犯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之規定雖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然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是否准於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是否准予易科罰金、其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執之法律規定定之,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故本件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係於95年7月1日前,應依修法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係於95年7月1日後,應依修法後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規定定其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合先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詳如附表所載等罪,均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核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所犯之罪均非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列罪名,悉合於減刑條件,檢察官聲請予以減刑,應為正當,當予准許。另附表編號2確定判決主文諭知沒收之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仍應依照原判決執行,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書記官潘端典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項│├───────┼─────────────┼─────────────┤│犯罪日期│95年2月1日│95年11月17日至95年11月21日│││││├───────┼─────────────┼─────────────┤│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641│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關年度案號│號│10號│├──┬────┼─────────────┼─────────────┤│最後│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5年度訴字第383號│96年度訴字第72號││├────┼─────────────┼─────────────┤││判決日期│95年7月24日│96年2月27日│├──┼────┼─────────────┼─────────────┤│確│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訴字第383號│96年度訴字第72號││決├────┼─────────────┼─────────────┤││確定日期│95年8月15日│96年3月19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4.5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5月,如易科罰金││役或罰金金額或│,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褫奪公權期間│折算1日││├───────┼─────────────┼─────────────┤│附註│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2165號│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762號│└───────┴─────────────┴─────────────┘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96年聲減字第1085號受刑人甲○○女2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基隆市○○○路○○巷36之1號(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及第12條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檢察官林秋田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95.02.01│95.11.17││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641號│10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5年度訴字第383號│96年度訴字第7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5.07.24│96.02.27│├───┼──────┼────────────┼────────────┤││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字第383號│96年度訴字第72號││判決├──────┼────────────┼────────────┤││判決確定│95.08.15│96.03.19│││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1項│├──────────┼────────────┼────────────┤│合於96年罪犯│是│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徒刑4.5月│徒刑3.5││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2165│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762│││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