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220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甲○○於93年11月22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1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4年3月11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120,000元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1件、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鄭貽馨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蒼仁┌──────────────────────────────────────────────────────────────┐│附表:95年度拍字第22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宜蘭縣│大同鄉│大元││22│旱│1│44│10.00│全部│山坡地保育││1│││││││││││區│├─┼───┼────┼────┼────┼───────┼─┼────────┼──┼──────┼──────┼─────┤│00│宜蘭縣│大同鄉│大元││583│旱││23│90.00│全部│山坡地保育││2│││││││││││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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