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8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之規定雖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然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是否准於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於減刑裁定並定應執行刑時,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是否准予易科罰金、其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執之法律規定定之,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本件受刑人甲○○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其犯罪行為日期既均於95年7月1日前,則本件減刑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均應適用修正前刑法之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均非為中華民國罪犯減刑條例(下稱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所列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檢察官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且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附表所列之罪原確定判決主文諭知沒收銷燬及沒收之部分,非為減刑範圍,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執行,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書記官潘端典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附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項│├───────┼─────────────┼─────────────┤│犯罪日期│94年7月2日至95年1月23日│94年7月2日至95年1月23日│├───────┼─────────────┼─────────────┤│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4年毒偵字第1994號│基隆地檢94年度毒偵字第1994││關年度及案號│、第2374號│號、第2374號│││││├───┬───┼─────────────┼─────────────┤│最│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4年度訴字第917號│94年度訴字第917號││實├───┼─────────────┼─────────────┤│審│判決│95年4月14日│95年4月14日│││日期│││├───┼───┼─────────────┼─────────────┤││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4年度訴字第917號│94年度訴字第917號││判├───┼─────────────┼─────────────┤│決│判決│95年5月8日│95年5月8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權期間或罰金額│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算1日│├───────┼─────────────┼─────────────┤│附註│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1178號│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1178號│└───────┴─────────────┴─────────────┘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96年聲減字第895號受刑人甲○○男5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縣○○鎮○○里街頂巷97號(現在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及第12條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檢察官乙○○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95.01.23│95.01.23││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4年度毒偵字第│基隆地檢94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1994號│1994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4年度訴字917號│94年度訴字第91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5.04.14│95.04.14│├───┼──────┼────────────┼────────────┤││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4年度訴字第917號│94年度訴字917號││判決├──────┼────────────┼────────────┤││判決確定│95.05.08│95.05.08│││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第1│││項│項│├──────────┼────────────┼────────────┤│合於96年罪犯│是│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徒刑6月│徒刑3月││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1178│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1178│││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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