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5年度附民字第15號原告甲○○被告丁○○
丙○○乙○○(羅馬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上列原告因被告涉背信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八十三萬二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陳述:如起訴狀所載(詳如附件)。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被告背信案件,由「萱股」承辦,案號為「信股」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2008號,而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等語,經查,本件被告三人於本院並未有刑事案件繫屬,此有本院刑事案件繫屬查詢表三紙附卷可查,是本件被告未經檢察官或自訴人提起公訴或自訴,依照上開說明,原告自無從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是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鄭燕璘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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