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52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瑞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孫瑞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年度毒偵字第1824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1年度聲沒字第6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圓形錠劑伍粒(含無從析離之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驗餘淨重壹點貳貳 伍玖 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有所規定;至所謂「違禁物」,係指法令禁止持有之物。又按甲基安非他命、MDMA均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列明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本院經審查所附卷證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刑事第4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