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羿婷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月娥 相對人即債權人 王丕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處分,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處分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然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包括已取得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之情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最高法院77年度臺抗字第32號裁定要旨參照)。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前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全字第253號裁定就聲請人之不動產為假處分,並以本院10
1年度司執全字第699號為假處分執行在案,但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為由,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本院依職權查詢分案資料及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結果,相對人已以同一事由向聲請人提起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本案訴訟,經本院以101年度司板調字第369號民事事件受理中。本案既已繫屬,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書記官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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