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45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政昆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5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政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政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1年2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8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㈠100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2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㈡100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00年度易字第31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8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前開㈠、㈡所示之罪刑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6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101年2月1日起入監執行上開罪刑,且預計縮短刑期至102年10月23日期滿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虹儒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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