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定期儲蓄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000000000間請求返還定期儲蓄金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抵前繳聲請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7,6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請依起訴狀之格式提出準備書狀,須附繕本(含物證)。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書記官蘇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