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醫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醫字第19號原告 詹薏仙 訴訟代理人 李聖隆 律師被告 林凱威 即中心牙醫診所訴訟代理人 呂清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八月十六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華奕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書記官洪啟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