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39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江振源法官蔡玉雪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書記官許倬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