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侵簡字第1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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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侵簡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侵簡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秉豐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一年度偵字第一三七三八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王秉豐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必須公示之判決書,因有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資訊之虞, 爰依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就被害人甲女身分以代號表示,合先敘明(代號及真實姓名對照表置於警卷密封袋內)。
二、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另犯罪事實欄一第四行至第七行之犯罪時間、地點應更正如附表所示,證據欄並補充「被告王秉豐於本院之自白、證人即被害人甲女於本院之證述及告訴人即甲女之父於本院之指訴」。
三、被告王秉豐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對於被害人為性交,核其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之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罪。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又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罪已屬對被害人為少年之特別處罰規定,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即無同條項前段加重規定之適用。爰依卷內事證等,審酌:被告王秉豐涉世未深,對於兩性相處之分際仍屬懵懂,其與被害人原為男女朋友關係,因兩情相悅而為性交行為之犯罪動機,未婚之生活狀況,尚無前案紀錄之品行,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本案犯行對被害人所生損害,事後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且已獲被害人及告訴人諒解,不願追究被告刑責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因一時短於思慮,觸犯本案犯行,目前在塑膠工廠擔任作業員,被害人及告訴人復當庭表示宥恕被告,對被告本案刑度及緩刑均無意見,綜合上情,本院認被告經此起訴審判,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勵自新。並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應付保護管束。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地點│罪名│宣告刑│├──┼──────────┼──────────┼─────────────┼──────┤│一│一百零一年一月間某日│甲女位於臺南市歸仁區│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有期徒刑貳月││││住處│女子為性交││├──┼──────────┼──────────┼─────────────┼──────┤│二│一百零一年二月間某日│甲女位於臺南市歸仁區│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有期徒刑貳月││││住處│女子為性交││├──┼──────────┼──────────┼─────────────┼──────┤│三│一百零一年二月間某日│王秉豐位於臺南市歸仁│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有期徒刑貳月│○○○區○○○路○段二二○│女子為性交│││││巷一四號住處│││├──┼──────────┼──────────┼─────────────┼──────┤│四│一百零一年三月間某日│臺南火車站對面鐵道飯│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有期徒刑貳月││││店│女子為性交││├──┼──────────┼──────────┼─────────────┼──────┤│五│一百零一年四月一日至│臺南火車站對面鐵道飯│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有期徒刑貳月│││四月九日間某日│店│女子為性交││├──┼──────────┼──────────┼─────────────┼──────┤│六│一百零一年四月十日│王秉豐位於臺南市歸仁│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有期徒刑貳月│○○○區○○○路○段二二○│女子為性交│││││巷一四號住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