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司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司字第176號聲請人 李明憲 (即星時投資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星時投資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再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9年7月26日就任為星時投資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121號備查在案。因清算事務尚未了結,迭經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間6個月而至101年7月24日止(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6號裁定),茲因公司債權債務尚在處理中,無法於法定
6個月期間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再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經核與法尚無不合,應准其清算程序自民國101年7月25日起再展延6個月至102年1月24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