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10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政大御花園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姿陵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明安安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復為同法第511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明安安,並為「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號3樓」建物區分所有權人,逾期未繳管理費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其未表明其年籍資料,亦未依上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提出催告繳納管理費之存證信函已合法送達相對人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相對人明安安最新戶籍謄本、第一類建物謄本,及催告相對人繳納管理費之郵政回執等件,該裁定於109年6月22日送達聲請人,然逾期仍未補正。是聲請人未釋明其請求,且本院無從確認相對人之身分,亦無從送達,本院是否有管轄權亦屬未定。因之,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