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交簡字第27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交簡字第27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交簡字第276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48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拘役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㈠犯罪事實補充「甲○○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交簡字第1833號判處新臺幣6萬元」;㈡證據部分補充「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交簡字第1833號刑事簡易判決書各1份」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7條、第41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附錄論罪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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