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72號
原告 李翊瑄
被告 鍾承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0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正杰
法官顏碩瑋
法官劉冠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惠鈴
中華民國114年7月25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72號
原告 李翊瑄
被告 鍾承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0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正杰
法官顏碩瑋
法官劉冠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惠鈴
中華民國11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