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42號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80號

原告 蘇育萱

王玉玲

被告 蔡金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苗金簡字第7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郭世顏

法官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5日

書記官陳信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