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48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宏濬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宏濬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王宏濬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9日裁定羈押,嗣於114年7月21日因另案入法務部○○○○○○○○○○○接續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2月乙節,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稽。是被告之羈押原因已消滅,應撤銷羈押,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顏碩瑋
法 官 劉冠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惠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