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48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宏濬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宏濬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王宏濬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9日裁定羈押,嗣於114年7月21日因另案入法務部○○○○○○○○○○○接續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2月乙節,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稽。是被告之羈押原因已消滅,應撤銷羈押,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顏碩瑋

                  法 官 劉冠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惠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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