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703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司促字第 1703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032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相 對 人即債務人 陳姿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伍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7032號利息: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001│新臺幣│陳姿伶 130│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 ││ │89542 │0000000000│09月 29日 │ │ ││ │元 │5 │起 │ │ │└──┴───┴─────┴──────┴──────┴───────┘違約金: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 │ │ │ │ │├──┼───┼─────┼──────┼──────┼───────┤│ 001│新臺幣│陳姿伶 130│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 107年 1││ │89542 │0000000000│10月 28日 │ │0月 28日 起至 ││ │元 │5 │起 │ │清償日止,按月││ │ │ │ │ │依3元計算之違 ││ │ │ │ │ │約金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陳姿伶於民國106年4月28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