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0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明指定辯護人黃雅萍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明自民國一0五年八月八日起羈押參月。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志明涉犯刑法第174條第1、4項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未遂罪嫌,業據證人 沈福卿 、張子陽、 林亞震 於警詢及偵查時證述在卷,並有臺南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蒐證照片等附卷可參,犯罪嫌疑重大,且依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記載,有多次逃亡經通緝始到案之紀錄,況於本院偵查中,承辦檢察官對其位於臺南市○○區○○里○○○000號戶籍地傳喚、拘提未果後,亦係經通緝始到案,有傳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點名單、拘票、拘提報告書、通緝書等附卷可參(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1815號卷宗第15頁、第16頁、第19頁、第22頁、第30頁),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認被告有羈押之必要,因被告他案執行至民國105年8月8日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從而,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周宛瑩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康紀媛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