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清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債務人 吳月春 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權人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申惟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附表:
一、聲請人陳報近兩年僅於104年間有所得收入12,949元,則聲請人係如何支應生活必要支出?故請聲請人說明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二、聲請人於104年間有自明鐸股份有限公司受領12,949元之所得給付,請說明明鐸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原因為何?嗣後未繼續受領之原因為何?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第1116條之1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有無實際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即民國104年11月20日至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四、觀諸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聲請人於95年
7月18日自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退保後,即未再有任何投保之紀錄,請說明聲請人自上開公司離職後,是否另有工作收入?如是,請依時間順序,表列聲請人任職之公司名稱、地址、每月薪資、任職期間到院供參。
五、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六、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之各項必要支出數額,包含膳食費、交通費、電話費、醫療費或聲請人「個人」所有其他必要支出費用數額之繳費收據或轉帳明細等相關證明文件。並請逐項詳細說明上開必要支付數額費用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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