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桃簡字第10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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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桃簡字第1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桃簡字第10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明仁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50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明仁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犯罪事實中所載被告林明仁遭攔檢後之行為,增列「...而上前攔檢,『林明仁當場向員警坦承酒後駕車,經員警表示欲對其實施酒測,』詎林明仁因此心生不滿...。」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聲請書)。
二、核被告林明仁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侮辱公務員罪。爰審酌員警乃國家公權力作用之終極屏障,是其依法執行職務時,任意對之尋釁、辱罵之行為,核屬對國家公權力最嚴峻之挑戰、侵害,自不得予以輕縱,否則不啻鼓舞仿效跟進,一旦如此,現行以群體公益為目的所建構之公權力機制及法律秩序終將瓦解,而查,本件被告於遭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員警 陳律君 攔檢時,坦承有酒後駕車之行為,而於員警欲對之實施酒測時,竟即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當場以「幹你娘」、「幹你娘老機掰」等語侮辱之,嚴重貶辱值勤員警之尊嚴及名譽,且犯後固坦承確曾於案發時、地口出上開言詞,然於警詢中猶稱「我沒有對他侮辱,你屌」等語,而屢對製作筆錄之員警出言不遜,此有警詢筆錄1份在卷可參,視員警公權力之執行於無物,難認有何悛悔之意,並其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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