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604號
原   告  李承哲
被   告  凌靖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書記官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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