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8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8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859號聲請人旭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逸中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8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書記官蔡柏倫┌──────────────────────────────────────────────┐│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85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新加坡商阿克蘇諾貝│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100年1月31日│11,025元│BG0000000││││爾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台中分行│││││││分公司 王聖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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