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79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審易字第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易字第79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梁偉丞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偉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梁偉丞涉嫌詐欺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0年4月15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梁偉丞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附卷可稽。茲因被告(即具保人)經本院依其住、居所傳喚、拘提均未到庭,有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在卷可稽,另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徐子涵法官李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審易 字第 794 號裁定(110.12.01)【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易緝 字第 13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