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1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八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一張,因不慎在高雄市○○○路台糖車場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五二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五二二號公示催告在案,已據本院調卷查明屬實。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唐照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李承悌~F0~T32┌─────────────────────────────────────────────────────────────┐│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八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國鼎通運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前│六七九五三─五│ 伍萬 元│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LK六00九五六││││ 劉國上 │鎮分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