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6號原告 尤溱鎂 被告 尤福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鹿港鎮永福段297-2地號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30,600元(423㎡4400元/㎡原告權利1/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2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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