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31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芊妤選任辯護人邱昱誠律師被告吳濬騰
林立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134號、112年度偵字第8383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被告劉芊妤吳濬騰、林立峰等人所聲請緩刑法定要件待調查,故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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