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5號原告 劉淑惠 被告 謝正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7月18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被告於10日內對原告自113年1月4日後所提各項證據表示意見。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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