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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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因洗錢防制法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89號附民原告 徐蕾雅 附民被告 廖安茜
廖荏賢
洪亞昌
住南投縣○○鎮○○○街00號現於法務部○○○○○○○○○執行上列被告等因112年度金訴字第145號洗錢防制法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廖允聖法官陳韋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