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3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國力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國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國力前因肇事逃逸等案件,分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2月及3年4月,在法務部○○○○○○○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5月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7304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等語。
二、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何玉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健雄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