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7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孟東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孟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孟東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於民國99年7月26日送監執行。嗣於103年2月14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及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9年度訴字第
1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以99年度訴字第1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以99年度訴字第11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048號上訴駁回確定;以99年度訴字第11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開6案,復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7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下稱前案)。
又其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8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與前案接續執行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本件受刑人於99年7月26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3年2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亦有法務部矯正署函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參,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本院審核認該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威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