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58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龔健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龔健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龔健瑋因犯詐欺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於108年6月11日提出之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查,而檢察官則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亦符合刑法第50條之規定,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之範圍內,考量適用法規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內部性界限,同時衡酌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侵害法益、犯罪型態等整體非難評價,以及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規定所採取之限制加重原則等因素,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又附表所示之得易科罰金之各罪部分,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自亦不得易科罰金,無須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書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書記官林秀泙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日期││││││││││├─┼───┼───────┼────────┼─────┼───────┼─────┼───────┤│1│詐欺│有期徒刑1年│105年9月24日至│臺東地院│107年3月28日│臺東地院│107年4月23日│││││105年11月14日│106年度易││106年度易│││││││字第305號││字第305號││├─┼───┼───────┼────────┼─────┼───────┼─────┼───────┤│2│詐欺│有期徒刑3月,│105年7月27日│本院107年│107年1月31日│本院107年│107年5月1日││││如易科罰金,以││度簡字第││度簡字第│││││新臺幣1,000元││431號││431號│││││折算1日││││││├─┼───┼───────┼────────┼─────┼───────┼─────┼───────┤│3│詐欺│有期徒刑4月,│105年9月29日│本院106年│107年2月26日│本院106年│107年4月25日││││如易科罰金,以││度簡字第││度簡字第│││││新臺幣1,000元││4818號││4818號│││││折算1日││││││├─┼───┼───────┼────────┼─────┼───────┼─────┼───────┤│4│詐欺│有期徒刑5月,│106年2月11日│本院106年│107年2月26日│本院106年│107年4月25日││││如易科罰金,以││度簡字第││度簡字第│││││新臺幣1,000元││4361號││4361號│││││折算1日││││││├─┼───┼───────┼────────┼─────┼───────┼─────┼───────┤│5│詐欺│有期徒刑4月,│①106年1月16日│本院107年│107年4月27日│本院107年│107年5月22日││││如易科罰金,以│②106年4月19日│度簡字第││度簡字第│││││新臺幣1,000元││502號││502號│││││折算1日。共2│││││││││罪││││││├─┼───┼───────┼────────┼─────┼───────┼─────┼───────┤│6│詐欺│有期徒刑3月,│①106年1月16日│本院107年│107年4月27日│本院107年│107年5月22日││││如易科罰金,以│②106年2月6日│度簡字第││度簡字第│││││新臺幣1,000元││502號││502號│││││折算1日。共2│││││││││罪││││││├─┼───┼───────┼────────┼─────┼───────┼─────┼───────┤│7│詐欺│有期徒刑2月,│106年1月29日│本院107年│107年4月27日│本院107年│107年5月22日││││如易科罰金,以││度簡字第││度簡字第│││││新臺幣1,000元││502號││502號│││││折算1日│││││││││││││││├─┼───┼───────┼────────┼─────┼───────┼─────┼───────┤│8│詐欺│有期徒刑5月,│①105年9月27日│本院107年│107年5月16日│本院107年│107年6月12日││││如易科罰金,以│②106年4月11日│度審易字第││度審易字第│││││新臺幣1,000元││611號││611號│││││折算1日。共2│││││││││罪││││││├─┼───┼───────┼────────┼─────┼───────┼─────┼───────┤│9│詐欺│有期徒刑4月,│①105年12月31日│本院107年│107年5月16日│本院107年│107年6月12日││││如易科罰金,以│②106年5月8日│度審易字第││度審易字第│││││新臺幣1,000元│③106年7月22日│611號││611號│││││折算1日。共4│④106年7月29日││││││││罪││││││├─┼───┼───────┼────────┼─────┼───────┼─────┼───────┤│10│詐欺│有期徒刑3月,│①105年11月26日│本院107年│107年5月16日│本院107年│107年6月12日││││如易科罰金,以│②105年11月29日│度審易字第││度審易字第│││││新臺幣1,000元│③105年12月5日│611號││611號│││││折算1日,共4罪│④105年12月15日││││││││││││││├─┼───┼───────┼────────┼─────┼───────┼─────┼───────┤│11│詐欺│有期徒刑2月,│105年11月25日│本院107年│107年5月24日│本院107年│107年6月26日││││如易科罰金,以││度簡字第││度簡字第│││││新臺幣1,000元││281號││281號│││││折算1日││││││├─┼───┼───────┼────────┼─────┼───────┼─────┼───────┤│12│偽造有│有期徒刑2年│105年8月5日至│高雄高分院│107年10月23日│高雄高分院│107年11月20日│││價證券││105年8月6日│107年度上││107年度上│││││││訴字第1006││訴字第1006│││││││號││號││├─┼───┼───────┼────────┼─────┼───────┼─────┼───────┤│13│詐欺│有期徒刑5月,│106年2月8日(│橋頭地院│107年8月28日│橋頭地院│107年9月25日││││如易科罰金,以│聲請書誤載為106│107年度審││107年度審│││││新臺幣1,000元│年2月28日)│易字第679││易字第679│││││折算1日││號││號││├─┼───┼───────┼────────┼─────┼───────┼─────┼───────┤│14│詐欺│有期徒刑4月,│106年1月27日│本院107年│108年1月17日│本院107年│108年2月24日││││如易科罰金,以││度簡字第││度簡字第│││││新臺幣1,000元││2351號││2351號│││││折算1日││││││├─┼───┼───────┼────────┼─────┼───────┼─────┼───────┤│15│詐欺│有期徒刑3月,│106年2月3日│本院107年│108年1月17日│本院107年│108年2月24日││││如易科罰金,以││度簡字第││度簡字第│││││新臺幣1,000元││2351號││2351號│││││折算1日││││││├─┼───┼───────┼────────┼─────┼───────┼─────┼───────┤│16│詐欺│有期徒刑3月,│①105年12月29日│本院107年│108年1月2日│本院107年│108年1月29日││││如易科罰金,以│②106年3月13日│度審易字第││度審易字第│││││新臺幣1,000元│③106年3月21日│1789、2032││1789、2032│││││折算1日。共15│④106年3月31日│號││號│││││罪。│⑤106年4月3日│││││││││⑥106年4月3日│││││││││⑦106年5月20日│││││││││⑧106年6月29日│││││││││⑨106年7月13日│││││││││⑩106年7月16日│││││││││⑪106年7月16日│││││││││⑫106年8月5日│││││││││⑬106年8月11日│││││││││⑭106年9月10日│││││││││⑮106年6月26日│││││├─┼───┼───────┼────────┼─────┼───────┼─────┼───────┤│17│詐欺│有期徒刑4月,│①106年3月6日│本院107年│108年1月2日│本院107年│108年1月29日││││如易科罰金,以│②106年8月12日│度審易字第││度審易字第│││││新臺幣1,000元│③106年8月28日│1789、2032││1789、2032│││││折算1日。共4│④106年9月25日│號││號│││││罪││││││├─┼───┼───────┼────────┼─────┼───────┼─────┼───────┤│18│詐欺│有期徒刑2月,│①106年3月15日│本院107年│108年1月2日│本院107年│108年1月29日││││如易科罰金,以│②106年3月20日│度審易字第││度審易字第│││││新臺幣1,000元│③106年3月28日│1789、2032││1789、2032│││││折算1日。共14│④106年4月20日│號││號│││││罪│⑤106年4月28日│││││││││⑥106年6月20日│││││││││⑦106年6月20日│││││││││⑧106年7月12日│││││││││⑨106年8月2日│││││││││⑩106年9月5日│││││││││⑪106年10月5日│││││││││⑫106年10月14日│││││││││⑬106年10月14日│││││││││⑭106年5月21日│││││├─┼───┼───────┼────────┼─────┼───────┼─────┼───────┤│19│詐欺│有期徒刑6月,│106年10月20日│本院107年│108年1月2日│本院107年│108年1月29日││││如易科罰金,以││度審易字第││度審易字第│││││新臺幣1,000元││1789、2032││1789、2032│││││折算1日││號││號││├─┼───┴───────┴────────┴─────┴───────┴─────┴───────┤│備│1.編號5至7所示之刑,經本院107年度簡字第50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註│仟元折算壹日確定。│││2.編號8至10所示之刑,經本院107年度審易字第61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3.編號14至15所示之刑,經本院107年度簡字第235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4.編號16至19所示之刑,經本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789、203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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