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2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4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勝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勝紹因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勝紹(下稱受刑人)因過失致死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2罪,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檢察官據此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林孟宜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附表:受刑人蘇勝紹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過失致死罪││││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6年11月25日│106年6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6年度速偵字│署106年度調偵字││││第5020號│第2603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交簡字第│107年度交上易字│││事實審││4795號│第36號│││├────┼────────┼────────┼────────┤││判決日期│106年12月19日│107年6月27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交簡字第│107年度交上易字│││判決││4795號│第36號│││├────┼────────┼────────┼────────┤││判決│107年1月23日│107年6月2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7年度│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979號│執字第11837號││││(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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