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28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2873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徐碩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叁萬零玖佰肆拾肆元,及其中叁拾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