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小字第2400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小字第2400號
原   告  蔡宗府
被   告  沈煌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04年度附民字第747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於
民國105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叁仟壹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一月八日起至起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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