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抗字第23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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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抗字第2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二三二二號
抗告人上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銘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佳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三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執字第四三六四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人在原法院聲請意旨略謂: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佳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取得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並禁止抗告人處分對於第三人財團法人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林務局職工福利委員會請求移轉如原裁定附表所列之房屋坐落之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萬分之二0四七之權利,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移轉登記,嗣抗告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而向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現經原法院停止強制執行中,因抗告人與第三人業已解除契約,為免影響第三人權利,請求以現金代替本件土地之查封等語。
二、經查:右開強制程序業經債權人佳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九十二年七月四日向原法院執行處撤回強制執行在案,有該日之民事強制執行撤回狀影本在卷為憑,依此,抗告人聲請以現金代替本件土地之查封,已無實益,不應准許,原法院駁回其聲請,所持理由不論是否妥適,其結論仍無二致,應視為維持,應駁回其抗告。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吳秀美法官陳永昌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劉美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