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宇嫻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字第125號、108年度緩字第5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香奈兒衣服壹件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盧宇嫻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231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確定,嗣於109年11月2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仿冒香奈兒衣服1件,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商標法第98條係屬絕對義務沒收性質,侵害商標權之物當屬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於108年2月12日前之某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9樓之12住處,利用電腦網際網路設備上網連線至蝦皮拍賣網站,以其申設之「lovemiki7967」帳號登入後,在該拍賣網站上刊登仿冒香奈兒公司商標之衣服1件,經警蒐證扣得;而被告所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際網路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231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並已於109年11月21日期滿,此經本院核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2319號偵查卷、108年度緩字第5311號卷無誤,並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各乙份在卷可佐。扣案之仿冒香奈兒公司商標之衣服1件(見偵卷第77頁之108年度保管字第4108號扣押物品清單),為侵害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之物,此有鑑定證明書1份附卷可憑(見偵卷第35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是本院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詹東益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