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淑惠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文書壹箱,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他字第127號被告郭淑惠涉犯著作權法案件,因告訴人撤回告訴,經本院以109年度智訴字第17號判決公訴不受理,並於民國109年12月15日確定,扣案之盜版文書一箱,為被告所有為供本件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
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銷售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第91條之1第2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等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上開犯罪係屬告訴乃論之罪,經被告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09年度智訴字第17號判決書在卷可參。就扣案仿冒盜版文書(盜版著作物)之性質,被告亦不爭執,是此屬供犯罪所用且屬被告所有之物,揆諸上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
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彭國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宇萱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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