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交簡字第一六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五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壹萬陸仟元,如易服勞
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時之自白⑵酒精濃度測試值一紙⑶測試觀察紀錄表
及台南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一紙可稽,被告服用酒
類,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成份測試值高達每公升○.五九毫克,猶執意駕車於夜間
行駛於市區道路,因以一○九公里時速超速行駛(限速八十公里),而為警攔檢
,且於行駛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未打方向燈或方向燈錯誤等異常駕駛行為,此有
測試觀察紀錄表可稽,其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