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8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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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蘇姿允原名蘇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蘇姿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蘇姿允因被告甲○○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繳納現金後,被告即遭釋放。
二、茲因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張筱琪法官陳芃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小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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