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八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楊晉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惠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