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26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2678號
原   告 平和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倩英
訴訟代理人  周威良 律師
複代理人   蔡政憲 律師
被   告  許文萍
訴訟代理人  蘇漢祥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旭琨
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許文萍涉有偽造有價證券罪嫌疑,牽涉本
訴訟事件之裁判,而於103年1月2日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因兩造已在訴外達成和解,經原告撤回本件訴訟,爰依職
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書記官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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